加强指导与服务
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以确保工程质量为目标,加强对检测机构的指导与服务。引导支持检测机构合并、联合、重组,重点支持一批检测机构做大做强。检测机构 应当重视自身发展,逐步向检测、工程技术研究、服务的综合方向发展。各县(市)应当重视当地检测机构,主要是见证取样检测机构的发展,为当地工程建设提供 及时准确可靠的技术数据。
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通知的要求,加强对当地检测机构的指导与管理。新设立检测机构按照本通知的要求及相关规定申请资质,已有检测机构应当在2010年年底前,按照本通知要求,申请复核其资质条件。
附件:1、检测机构工作场所条件
2、检测机构应配备的仪器设备清单
检测机构工作场地条件.doc
检测机构应配备的设备仪器清单.doc
扫一扫 微信咨询
©2025 贵州鑫高仪器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备案号:黔ICP备20005073号-1
技术支持:化工仪器网 GoogleSitemap 总访问量:557861 管理登陆